房地产税之我见
2021-10-26 23: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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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二、三线城市商品房的普通造价至当前销售价之间各确定一个利润线,对售价在利润线之上的空置房产(泡沫)征税,半年一征[考虑新房气体清除期,空置时限可定为半年(免税)]。

精准遏制泡沫:1、自住房(无论是否空置)按户以统一的标准面积免税(全国范围内只许可一处),2、但凡住着人的房子免税,3、标价不超过利润线的房子免税,4、奢侈房,利润线按普通房一视同仁,偏多的税负视为奢侈税。

以上如果是在30年前设置的政策,想必今日不会有多少房地产泡沫,这当然是马后炮,对已经存在的泡沫(甚至是依赖病)碰不得了。

当下,房地产大公司负债率80%上下已经成为主流。以下应对措施就当异想天开吧。

对于负债率超过50%的大型非高科技企业,公司实控人和大股东,个人财产和利润分红以及薪酬应当按公司负债率的平方向国家缴纳风险税。本人(或者家属中只要有一个)加入外籍,依此另外追加一道风险税,因为他们不可能把公司负债带离国境。

个人发横财,国家担风险,这是社会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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